| 未办房屋过户手续惹来大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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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编辑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3 10:08:20 热 ★★★ |
离婚时房屋给了妻子,之后丈夫却把房产证偷拿出去抵押贷款,并且一直没按期还贷。如今一边是银行的住房抵押合同,一边是夫妻离婚协议和财产分割清单,房屋到底该给谁?北塘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复杂的纠纷,只因未办房屋过户手续,前妻利益受到很大损害。 刘女士3月底收到出庭通知书时委实有些吃惊。早在2001年,她就与丈夫许某协议离婚,一套70多平方米的住房约定归她所有。房产证上虽是许某的名字,但刘女士拿了房产证,手上有协议和财产分割清单,并住在房子里,想想没什么大问题,就没去办理过户手续。谁知后来许某借探望孩子,偷偷拿走了房产证。2004年1月18日,许某用房产证向银行抵押贷款9万元。3天后许某因虚开大量增值税发票被抓,刘女士经由公安机关才辗转知道贷款一事。许某被判入狱8年多,刘女士帮他还了几期贷款后,因收入有限并要抚养孩子,便没再还贷。之后无锡某担保公司为许某垫付了长期拖欠的欠款本金、利息等,银行将抵押合同上的权利转让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就把许某告上了法庭。 既然许某私自以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归刘女士所有的房产抵押贷款,担保公司是否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呢?法院作出的分析是,因刘女士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银行经合法登记取得的抵押优先权。当初银行办理抵押借款手续时,审查了许某的婚姻状况、房产证,银行无从知道夫妻间具体财产分割情况,从许某离婚后3年仍是房产证上所有权人这一点,银行贷款给许某是不具有恶意。而且刘女士知道房产被抵押后,也没向银行提出异议。所以许某为借款设定的房屋抵押有效。如果许某在判决后还不出借款本金、垫付款、利息等9.5万元,担保公司就有权将房屋予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等。 办案人员提醒市民,不要为了一时方便或节约税金等,省却应有的房屋过户手续,导致意想不到的麻烦和损失。(来源:江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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