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社会新闻 | 法律法规 | 案例精选 | 专家视点 | 心理咨询 | 婚恋家庭 | 青少年成长 | 反家庭暴力 | 便民信息 | 服务中心 | 网站论坛 | 
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婚姻网 >> 案例精选 >> 案例精选 >> 正文
频道栏目导航
案例精选
裁判文书
频道专题
· 结婚离婚
· 子女抚养
· 财产分割
· 涉外婚姻
· 损害赔偿
· 执行案件
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的理赔案
作者:陈长顺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2 23:33:00         ★★★
《继承法》第七条,其规定如下: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也就是说张亮因为故意杀害其妻子李雪玉,已失去了继承权,而保险公司即保险人只能以身故受益人未指定为前提,将该笔保险金作为遗产给付于被保险人其他享有权利的继承人。由于李雪玉父母已去世,其丈夫又丧失了继承权,那只有其女儿张梅有权继承这笔理赔金。

  2006年12月,法院作出了最后判决,决定由保险公司支付赔款100万元,并由李雪玉的独生女儿张梅领取。

  目前在国内,人身险身故受益人指定的问题,常常因界定模糊而给保险金领受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导致各种争议的产生。首先,指定不明时,会导致保险金该如何分配引起的纠纷;另外,像此案中,在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进行赔付,由于未明确指定身故后的受益人,在某种情况下使保险人承担不应有的保险金给付义务,保险人有可能因此提出拒付保险金的理由。不过根据以往经验,受益人指定不明确引起的纠纷,一般法院会作出有利于保险购买者的解释。(陈长顺/中国经济网)

上一页  [1] [2] 

案例录入:编辑    责任编辑:编辑 
  • 上一个案例:

  • 下一个案例: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站内案例搜索 高级搜索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案例
    离婚前丈夫偷卖房 买卖合同被判无效…
    怀孕新娘状告丈夫损害名誉
    姓名被盗用婚姻被毁 起诉“自己”求赔偿…
    妻子报警 亿万富翁进精神病院…
    前妻隐瞒炒股票收入 男方起诉获再次分割…
    未办房屋过户手续惹来大麻烦
    不孝儿赶母出门 老母怒讨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