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赣县人民法院当庭判决婚后不在一起生活近4年的谭某与凌某离婚。
谭某系赣县长洛乡人,凌某为湖南省岳阳县新墙镇人。2002年7月,他俩在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务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9月6日,他俩还自愿在长洛乡人民政府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可在当年11月,由于凌某的父母嫌谭家较边远而干涉女儿的婚姻,凌某听从父母离开了谭某,一直未再与谭一起生活。两人又受农村传统习俗的影响,认为谁先提出离婚,谁就将补偿另一方经济损失。谭某不知怎么办才好,凌某也再不联系。这场婚姻一拖四年之久,给两人都带来莫大痛苦。谭某向律师咨询后,为早日结束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前不久以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为由,具状法院,请求解除与凌某的婚姻关系。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规定,依法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赣南日报 吴智尧、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