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 约定房产归女方 按揭款也由其承担
分手之后 一方未按时还款 一方占据房屋不腾 ———
基本案情
吴女士与吕先生原来是夫妻,双方于2002年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房产归吴女士所有,由吴女士承担月供,待取得房产证后,吕先生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该房于2006年8月28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之后,吴女士以吕先生一直占据该房产、经多次催告仍不搬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庭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她所有,吕先生一个月内将房屋过户给她并腾空交还,吕先生按每月3500元的价格支付自2002年7月6日至其实际腾房日的房屋使用费。
吕先生则称,此房是以他的名义向银行做的按揭,吴女士违约在先,她未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按时还款,此房自2002年8月至2006年12月的银行按揭款9万余元一直由他交纳,2003年以来的物业费与供暖费1.2万余元也由他负担。
为此,吕先生提出反诉,要求吴女士给付他按揭贷款、物业管理费和供暖费。
经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诉争房屋从2002年7月至2006年12月的房屋使用权市场价格为8.1万余元。
庭审中,吕先生称该房屋由其管理、由其弟弟居住。
朝阳法院经审理,判决房屋归吴女士所有,吕先生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将房腾空并交还吴女士,吕先生支付2002年7月至2006年12月的房屋使用费8.1万余元,吴女士支付吕先生2002年8月至2006年12月的房屋按揭贷款9万余元。
法官析案
承办此案的法官焦智说,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离婚后房屋归吴女士所有,所以该房屋归吴女士所有,吕先生应当协助吴女士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腾退房屋并交还。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由吴女士承担房屋的按揭贷款,所以她应向吕先生支付其垫付的房屋按揭贷款。
因吕先生未提供房屋由其他人占有使用的相关证据,法院确认该房屋由吕先生占有使用。
而吴女士对于自己的房屋有收益的权能,她有权让吕先生支付相应的房屋使用费用。
焦法官说,至于吕先生支付的物业费及供暖费等,因为这些费用是房屋使用中产生的费用,所以应由房屋使用者吕先生自行承担。( 协议离婚 约定房产归女方 按揭款也由其承担
分手之后 一方未按时还款 一方占据房屋不腾 ———
基本案情
吴女士与吕先生原来是夫妻,双方于2002年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房产归吴女士所有,由吴女士承担月供,待取得房产证后,吕先生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该房于2006年8月28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之后,吴女士以吕先生一直占据该房产、经多次催告仍不搬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庭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她所有,吕先生一个月内将房屋过户给她并腾空交还,吕先生按每月3500元的价格支付自2002年7月6日至其实际腾房日的房屋使用费。
吕先生则称,此房是以他的名义向银行做的按揭,吴女士违约在先,她未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按时还款,此房自2002年8月至2006年12月的银行按揭款9万余元一直由他交纳,2003年以来的物业费与供暖费1.2万余元也由他负担。
为此,吕先生提出反诉,要求吴女士给付他按揭贷款、物业管理费和供暖费。
经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诉争房屋从2002年7月至2006年12月的房屋使用权市场价格为8.1万余元。
庭审中,吕先生称该房屋由其管理、由其弟弟居住。
朝阳法院经审理,判决房屋归吴女士所有,吕先生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将房腾空并交还吴女士,吕先生支付2002年7月至2006年12月的房屋使用费8.1万余元,吴女士支付吕先生2002年8月至2006年12月的房屋按揭贷款9万余元。
法官析案
承办此案的法官焦智说,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离婚后房屋归吴女士所有,所以该房屋归吴女士所有,吕先生应当协助吴女士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腾退房屋并交还。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由吴女士承担房屋的按揭贷款,所以她应向吕先生支付其垫付的房屋按揭贷款。
因吕先生未提供房屋由其他人占有使用的相关证据,法院确认该房屋由吕先生占有使用。
而吴女士对于自己的房屋有收益的权能,她有权让吕先生支付相应的房屋使用费用。
焦法官说,至于吕先生支付的物业费及供暖费等,因为这些费用是房屋使用中产生的费用,所以应由房屋使用者吕先生自行承担。(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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