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郑先生有一套房子,他儿子与儿媳离婚后,儿媳吕女士一直带着儿子住在这里。现在郑先生要求吕女士母子腾房,并给付他1年的房屋租金1.4万余元。
吕女士则称,他们母子俩已在此房住了20年,她和丈夫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此房由她居住,等她有房后再迁出。吕女士称自己目前在别处没有住房,所以不具备腾房条件。关于房租,她说,在离婚的时候双方没有约定过。
郑先生对上述协议表示认可。
宣武法院经审理,判决吕女士给付郑先生1年的房屋使用费1.2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析案
承办此案的法官魏宝阳说,吕女士与丈夫离婚后,吕女士母子长期住在公公的房中。郑先生要求她与儿子腾房,但他未能证明吕女士在他处拥有住房,所以法院认定吕女士不具备腾房的条件。
关于郑先生要求吕女士母子给付房屋租金的请求,从公平原则及产权人权益角度出发,吕女士母子不能无偿使用该房屋,其应给付郑先生相应的房屋使用费,数额由法院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