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社会新闻 | 法律法规 | 案例精选 | 专家视点 | 心理咨询 | 婚恋家庭 | 青少年成长 | 反家庭暴力 | 便民信息 | 服务中心 | 网站论坛 | 
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婚姻网 >> 案例精选 >> 案例精选 >> 正文
频道栏目导航
案例精选
裁判文书
频道专题
· 结婚离婚
· 子女抚养
· 财产分割
· 涉外婚姻
· 损害赔偿
· 执行案件
赠房后反悔父子上法庭
作者:编辑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4 0:29:10         ★★★


  人民网·天津视窗4月3日讯:父亲承诺把房子赠给上大二的儿子,后又反悔。儿子将其父诉至法院。日前,塘沽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一审判决。

  原告小崔诉称:去年5月,父亲与母亲协议离婚,并公证约定,自己由母亲抚养和监护,父母名下共同财产一套104平方米的商品房过户给自己。离婚仅一周,父亲却反悔了。母亲为自己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父亲不肯协助。

  被告小崔的父亲认为:将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是赠与,我国《合同法》规定,在财产实际转移前赠与人有权利撤销赠与约定。

  法院审理认为:小崔的父母签订离婚协议,并对该协议进行了公证。实际上就是双方同意离婚后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儿子小崔,两人与小崔之间形成了附条件(以两人离婚为条件)的赠与合同关系。因此作为赠与人,双方离婚就必须履行该赠与义务。

  法院判决小崔的父亲限期协助儿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赠与合同单方能撤消吗

  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对赠与合同享有单方任意撤销权。但该条第2款又规定:“如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

  根据上述规定,赠与人的单方任意撤销权在某些情况下是受限制的。本案中,虽然该房屋尚未过户到小崔名下,但小崔父母离婚协议中赠与小崔房屋的附加条件,并进行了公证。在此条件下父亲悔约,小崔作为受赠人有权追究父亲的违约责任。

案例录入:编辑    责任编辑:编辑 
  • 上一个案例:

  • 下一个案例: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站内案例搜索 高级搜索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案例
    夫妻离婚拒养脑瘫儿 离婚诉请被依法驳回…
    离婚时放弃债权 事后反悔不支持…
    冒名顶替女儿去离婚
    索要前夫专属个人风险金于法无据
    妻子赌博不要家 丈夫恼怒诉离婚…
    结婚仅一月闹离婚 女子讨要结婚保证金…
    女儿婚姻失败迁怒岳母做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