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与刘女士婚后感情出现危机,当时两人曾约定,如果离婚,李先生要赔偿刘女士10万元钱。如今两人婚姻走到尽头,刘女士要李先生兑现约定,李先生反悔,两人为此闹上法庭。日前,开发区法院判决:该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李先生与刘女士均是胶东开发区人,两人于2005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6年两人感情出现裂痕,同年4月6日,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于双方婚姻已亮红灯,故双方协商解决,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现金10万元,女方即与男方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在落款处注明:此协议签字后生效,双方互不干涉对方自由,一周内办理离婚手续。
李先生认为,双方没有在约定后一周内办理离婚,协议已无效,他不应付10万元。刘女士则称协议是有效的,因李先生未在一周内付钱给被告,所以没在一周内离婚,并且双方明确约定协议签字后即生效,现在双方离婚,李先生就应付10万元。
法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基础,而不应以经济条件为前提,此约定违背公民婚姻自由原则,因而不具法律约束力,刘女士据此要求李先生给付10万元,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