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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前夫名义购房引纷争 证据链支持前妻讨要
作者:编辑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3 21:19:32         ★★★


    张燕(化名)用前夫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前夫因病去世后,前夫的父母要求继承这套房子。于是张燕将前夫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属她所有,一审法院根据取得的证据链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
  张燕与前夫王林(化名)在2001年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王涛(化名)随王林一起生活,婚后住房归王林所有。2002年8月,张燕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定购协议书》,购买坐落在河西区的一套房子,房款总额为393717元,张燕当天交纳定金10000元。后来因为王林在某银行工作,该银行为本单位职工购房提供贷款,在利率上有一定优惠,并减免贷款担保费等,所以张燕要求房产开发公司将房子的产权人变更为王林,并存入天津商业银行某支行73717元,当天房产开发公司从该行张燕的账户中划走了73717元,随后房产公司给王林出具了收取房屋预售款的结算单。转天王林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随后与本单位即天津市某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14000元,贷款期限为20年。2002年10月,张燕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家具等物。2002年12月至2003年4月,张燕将所应偿还银行贷款交给王林,再由王林偿还银行。2003年5月,王林将房子出租,租金为每月3500元,出租至2006年4月,他用每月的房租来偿还银行贷款。

  其间,房产开发公司给王林出具了专用发票一张。2004年3月,天津市河西区房管局下发了房屋产权证,产权人为王林。2005年10月,王林因病去世,后王林的父母收取房租,而且每月偿还银行贷款1658.1元。

  现在张燕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产权归她所有,而王林的父母则认为王林去世后,他们一直为房子偿还贷款,所以王林名下的房子应由父母继承。

  河西法院认为,坐落在河西区的房子虽然购房发票的购房人及房屋契证持有人是王林,但通过张燕所出示的证据以及法院调取的证据,证明房子的首付款以及房子出租前偿还银行贷款是由张燕支付并承担,上述证据能够相互佐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房子是由张燕实际出资购买的,所以张燕要求确认房子归她所有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鉴于王林去世后,一直由他父母来偿还贷款,法院判决张燕返还房子停止出租后即2006年4月起王林父母支付的银行贷款,王林父母将贷款手续给付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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