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西频道11月25日电(记者张爱林)广西河池市天峨县更新乡人农民严某订婚后,为赢取未婚妻好感,主动到未婚妻家义务帮工。4个月后,未婚妻子龙某觉得严某不是合适人选提出悔婚,婚约不成,严某提出要女方支付帮工费,但他的要求最终被河池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
2003年5月,严某经人介绍与龙某订婚,之后,严某不时到龙家义务帮工。2004年9月,龙某悔婚,严某即要求龙家返还与龙某的订婚彩礼及帮工费。2005年正月初九,严某到龙家结算:礼金1399元、订婚用于招待亲朋好友的食品等折合1666元,帮工费折合1925元,共计4990元,要求龙家全额返还。被逼无奈,龙家次日给严某立下欠条,2005年农历9月底前一次性还清,注明用两头牛、5亩杉木林作抵押。之后,龙家给付严某2000元,拒绝支付余下的2990元,严某遂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了欠条的合法性,在扣除了一定的合理折扣后,判决由龙家返还严某2000元。龙家不服上诉。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龙家与严某之间的欠条并不反映二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严某给龙家女儿的礼金为1399元,婚姻不成应予退还;食品折价1666元,这些食品已用于订婚当天招待亲朋好友,具有一定的赠与性质,只能酌情折价返还;在订婚期间,严某到龙家帮工,是一种自愿的行为,不属于彩礼范畴,要求返还帮工费无法律依据,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严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新华网广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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