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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诈骗竟要求妻子分担退赃款
作者:编辑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3 0:45:40         ★★★


  事件

  毛女与李南(均为化名)都是吉安市某县城人。1986年,经人介绍,毛女与李南相识,1987年4月登记结婚,一年后,两人婚生一男孩。2000年3月,李南离开家来到他妹妹所经营的广东某公司打工。

  这期间,毛女听到了关于丈夫在外包养二奶的传闻。2001年5月,毛女被医院检查出患有膀胱瘤后,前往广州治疗。在广州期间,丈夫对自己的态度非常冷漠,不但未尽夫妻照料之责,还百般嫌弃毛女。

  2002年,公司为让李南多一点时间照顾生病的妻子,将李南派往井冈山分公司工作。但李南调回井冈山后,以工作忙为由常不回家。2003年11月,毛女前往广州复查病情时,李南却偷偷地将夫妻共同居住的一套房屋折价65000元抵押给当地银行,随后不见人影。2004年7月,李南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李南在2003年12月,使用没有移交的现金支票到银行诈骗公司的公款近3万元。

  丈夫被抓后,毛女四处借钱筹集到近6万元向司法机关缴纳退赃款和办理取保候审。事后,当地检察机关认为李南已经退赃款,而且认罪态度好,依法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2004年年底,刚从看守所出来的李南向毛女提出离婚,婚生小孩由自己抚养,毛女每月给付生活费200元,包括向司法机关缴纳的6万元在内的债务由夫妻各方分半负担。

  毛女认为,李南为了离婚经常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与李南离婚,但李南的6万元退赃款、取保候审款应该由李南个人承担。

  今年3月23日,李南向吉安市吉州区法院递交了离婚诉讼状,要求与毛女离婚。

  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该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了原则规定,因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即所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解释中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解释的规定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权利,因为第三人在与夫妻一方进行债权债务往来时,不可能审查夫妻之间是否有所约定,也不可能详细了解具体用途,所以原则上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也只能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起作用,夫妻之间仍可以就该债务作出处理,负债一方没有证据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由一方承担债务。本案中,原告所负债务主要是因原告涉嫌犯罪退赃款及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并非用于家庭生活,原告因犯罪所得赃款也未用于添置家庭财产,如果将该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共同偿还对被告是不公平的,而且也会助长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所以用于李南涉嫌犯罪退赃款和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李南个人负担。

  吉安市吉州区法院已作出判决,李南、毛女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李南要求离婚,毛女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予;原告主张的共同债务,其中6万元用于李南涉嫌犯罪退款和取保候审保证金,该款既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婚生男孩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小孩生活费200元至其独立生活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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