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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了,也别忘还钱给我!         
离婚了,也别忘还钱给我!
作者:严剑漪 文章来源:安徽离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8 22:19:14

    刁小姐和前夫情缘已尽离婚,孰料前夫吕生竟然“赖账”,对结婚期间借刁女士的2.5万元“内债”矢口否认,刁小姐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吕先生归还原告刁小姐借款2.5万元及利息1250元。  
     1998年刁小姐认识了吕先生并迅速坠入爱河,2001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因未办理结婚仪式,两人并未真正共同生活。此后,吕先生逐渐猜疑刁小姐与其他男人关系暧昧,夫妻关系为此产生隔阂。2004年经法院判决,刁小姐和吕先生离婚。然而,一年后,这对互不理睬的前夫前妻再一次站到了法庭上。  
     原告刁小姐在法庭上称,2003年5月,当时还是自己丈夫的吕先生为了做生意向刁小姐借了2.5万元,并出具借条言明2005年5月归还,到期利息为1250元。翌年双方离婚,在离婚诉讼中,被告也承认有这笔借款,并约定借款到期归还。然而现在期限已满,前夫吕先生却始终没有还钱的动静,万般无奈之中原告只得向法院起诉。刁小姐向法院提供了借条原件,上面写着:“…本借贷关系将不因双方人身、财产关系的任何改变而改变。”  
     被告吕先生对这2.5万元却有着另一番解释。吕先生辩称,2004年初,在他和原告协议离婚时,吕先生曾经答应给刁小姐2.5万元作为补偿费,并应刁小姐的要求写下了借条,但此后离婚协商并没有成功,双方通过法院才离了婚。吕先生认为自己并没有实际向刁小姐借过款,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虽然被告对“借款”一说予以否认,但并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有双方签字的借条及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为证,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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