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社会新闻 | 法律法规 | 案例精选 | 专家视点 | 心理咨询 | 婚恋家庭 | 青少年成长 | 反家庭暴力 | 便民信息 | 服务中心 | 网站论坛 | 
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婚姻网 >> 案例精选 >> 案例精选 >> 正文
频道栏目导航
案例精选
裁判文书
频道专题
· 结婚离婚
· 子女抚养
· 财产分割
· 涉外婚姻
· 损害赔偿
· 执行案件
母子协议断绝关系 赡养义务仍需履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与法同行--深圳婚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6 13:18:53         

    因为和生病的母亲产生矛盾,彭顺和母亲达成协议,一次性给付母亲医疗费等共3000元,从此双方脱离母子关系。后母亲因为需要继续治病,将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儿子继续承担赡养义务。日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所达成的脱离母子关系的协议无效,被告彭顺应当继续履行赡养义务。

    陈英今年81岁,共有五个子女。近年来,陈英由于身患冠心病等多种病症,因医疗费问题与其大儿子彭顺多次发生矛盾。2005年10月13日,陈英与彭顺达成书面协议:彭顺一次性给付陈英医疗费等共3000元,双方从此脱离母子关系,陈英以后的生活费、医疗费及生老病死等均与彭顺不再有任何关系。彭顺当场拿出3000元现金交给陈英。

    2006年6月9日,陈英以与彭顺所达成的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自己现需医疗费太高为由,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彭顺继续履行赡养义务。

    而彭顺则认为,双方既然达成书面协议,自己就已经与陈英脱离了母子关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每一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原、被告的母子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而血缘关系是不能因当事人的协议而断绝的,因此原、被告所达成的脱离母子关系的协议是无效协议。被告支付给原告的3000元费用如果不能满足原告今后的生活所需,被告仍应继续承担赡养义务。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所达成的脱离母子关系的协议无效,被告彭顺应当继续履行赡养义务。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案例录入:qiao    责任编辑:qiao 
  • 上一个案例:

  • 下一个案例: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站内案例搜索 高级搜索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案例
    离婚前丈夫偷卖房 买卖合同被判无效…
    怀孕新娘状告丈夫损害名誉
    姓名被盗用婚姻被毁 起诉“自己”求赔偿…
    妻子报警 亿万富翁进精神病院…
    前妻隐瞒炒股票收入 男方起诉获再次分割…
    未办房屋过户手续惹来大麻烦
    不孝儿赶母出门 老母怒讨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