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主审法官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正因为如此,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并在第46条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虽然,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贾雨虹与曾明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也正是这一具体的协议,使得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所以,主审法官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据此,法官作出了如下判决:鉴于曾明在指认其有不忠行为的证据面前不能进行有说服力的反证,法院认定曾明存在违约行为,判令曾明支付对方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曾明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院提起上诉,但不久即撤诉,并当场一次性赔偿贾雨虹人民币25万元,本案结案。
【法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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