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被告(反诉原告):贾雨虹,女。
原告(反诉被告):曾明,男。
被告反诉称:原告、被告于婚前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该协议签订后不久,被告便感到原告曾明与其他异性有染。2000年10月13日,被告得知丈夫在看望由前妻抚养的儿子时,留宿前妻家中。次日凌晨,被告和亲友前往察看,发现丈夫与其前妻都只穿着睡衣。曾明的解释是,他睡在客厅的沙发上。2001年8月,曾明生日那天没有从工作的常州赶回上海,被告遂约亲友一起赶往常州,结果发现原告与一年轻女子一同走进其在常州的住处,直至次日凌晨未见离开。现原告曾明违反了双方对 “忠诚协议”的约定,应按约定赔偿被告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曾明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被告贾雨虹相识。经过短暂接触,几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还约定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
2002年5月,曾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贾雨虹同时以曾明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明支付违约金30万元。
【焦点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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