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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暴管教酿恶果 母亲打死3岁女
作者:编辑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0 22:01:57           ★★★


    事发去年9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公诉机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2005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将3岁的女儿卢某某从湖南老家接到深圳,共同生活在盐田区盐田三村新围的一间出租屋。期间,刘某某因嫌女儿不听话,多次对其进行打骂。同年9月15日早上8时许,刘某某叫已起床的女儿卢某某,但女儿未答应,刘某某恼怒之下对女儿进行殴打,致女儿口吐白沫,四肢无力。刘某某见状抱起女儿卢某某送往盐港医院明珠社康中心抢救,但经医生检查确认卢某某已死亡,医院遂向盐田派出所报案。经法医鉴定,卢某某因枕部颅骨骨折致颅脑损伤死亡,其头枕部出血多达5处,符合头部与较大平面物体(如地面、墙面等)多次作用所致,此外,卢某某体表还可见多处不同时期、不同程度、不同部位生前陈旧性损伤,表明其生前经常遭受外力打击。

    过失致人死亡

    母亲获刑7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根据现有全部证据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系卢某某的亲生母亲,其之所以殴打卢某某,是出于管教的目的,采用打骂这种不当的教育方式,并不能证明其主观上具有损害卢某某身体健康的故意。鉴定人员出庭证明卢某某全身的伤不可能是自己摔倒造成头枕部5处出血,符合头枕部以一定的力量和速度作用于较大平面物体(如地面、墙面等)所致特征,系多次作用造成。但并未证实卢某某头枕部的出血是什么时间段形成,且没有直接证据证实卢某某头枕部的伤完全系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造成,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人刘某某对于卢某某的死亡存在过失的心态,同时缺乏损害他人健康的直接故意,故其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虐待罪,适用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定罪量刑。根据法律规定,虐待罪中的致人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这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故辩护人提出虐待罪的意见不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孩子不是出气筒

    粗暴管教害处多

    时下,许多家庭中程度不同地存在着拿孩子“出气”的情况。有的家长在工作或者家庭生活中遇到这样那样的烦恼、不快,或者与配偶出现感情上的纠纷、挫折,一时找不到发泄和解脱的办法,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把孩子当成自己发泄的对象,对孩子举手就打,张口就骂。据了解,在家庭生活中,有2/3的儿童挨过家长打,而挨过骂的百分比更是高达84%。这些数据反映出打骂孩子的现象十分普遍,“不打不成器”的传统观念依然影响着绝大部分家长。

    然而,打骂不但不能对孩子起到教育作用,反而会产生诸多的害处。

    首先,从法律角度看,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不管出于什么理由什么情况,打骂体罚孩子都是非常错误的。自己遇到烦恼后在孩子身上“出气”,不仅侵犯了孩子的人权,也危害影响了他们的身心健康。有些家长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孩子是自己生养的,是个人的私有财产,打骂是自己的自由。他们没有认识到孩子尽管年龄小,但也有人格尊严和做人的一切权利。我国颁布的《家庭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对孩子所享受的权利有所规定。家长只有教育管理孩子的权利,而没有打骂等虐待孩子的权利。任何侵犯孩子人身权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案中刘某某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经常打骂女儿,甚至变本加厉,造成女儿死亡,构成犯罪。

    其次,从教育角度看,打骂孩子对其健康成长很不利。一个在打骂声中成长的孩子,必然会在幼小的心灵中留下创伤,不能明辨是非,甚至会使孩子产生自卑感、压抑感,感受不到家庭的欢乐,从而挫伤其进取心,继而滋生厌世轻生的消极人生态度。

    再次,从心理角度看,在孩子身上“出气”,可以暂时使孩子听话,但是会造成孩子缺乏自信心、自尊心,产生逆反心理。同时,滥用体罚还会给孩子造成一种错觉,以为暴力可以解决问题,从而学会“以暴制暴”。有研究表明,童年经常遭到父母打骂的人,更容易滋生侵略性、反社会的行为,更容易虐待配偶和孩子。

    因打骂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可谓是百害而无一利。在此奉劝那些容易动粗的家长,多给孩子一些爱护和尊重,让“花朵”们健康快乐地成长。(俞宙)

    【法官简介】俞宙,男,1970年5月出生,1993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历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现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国家二级法官。2005年度被评为广东省优秀法官。
 
  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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