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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家庭暴力应得到社会和司法救济         ★★★
反对家庭暴力应得到社会和司法救济
作者:编辑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5 22:02:09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昨天,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和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联袂举办了“中国反家暴法律救助与心理救助论坛”。论坛的气氛因来自湖北省利川市毛坝乡23岁的农家女夏红玉强压悲痛的叙述而变得沉重。2004年12月1日,生下孩子才17天的她因拒绝与丈夫同房而惨遭丈夫用螺丝刀挖去右眼,从此她如花的人生因家庭暴力而变得灰暗。她的故事让人唏嘘,也让人反思。

  毋庸置疑,自1995年北京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以来,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婚姻法》修正案中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首次从法律上确立了中国的反家暴立场,并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反家庭暴力中的职责,部分省市也出台了专门的反家暴地方法规。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还设立了反家暴110专门热线,一些法院成立了反家庭暴力合议庭,反家庭暴力运动从立法和政府的层面铺开,而相关妇女NGO组织也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从不同的途径、以不同的方式推动中国的反家暴工作,成为中国反家暴动力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但是,中国的反家暴工作也遇到了很大的问题和困难,首先是来自法律的障碍,主要有:相关立法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过于严格,采用的是类似于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使大量的家暴案件得不到认定,受害妇女无法获得司法救济;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适用对象的界定过于狭窄,只限于家庭成员,而没有涵盖亲密关系者和同居关系者,而实际生活中这两部分人群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中占有很大比例,一些国际条约及很多国家的相关立法中家庭暴力的适用对象也是包含这部分人群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属于家庭暴力行为界定得也过于狭窄,只规定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针对受害人身体和人身自由的行为,没有包括精神暴力、冷暴力等不作为行为,也没有包括性暴力,这意味着遭受此类伤害的妇女将得不到社会和司法救济。

  其次是来自观念和意识的障碍。中国的文化传统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就是容纳和容忍的,针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救助和司法干预仍然被动和乏力,家庭暴力在很大范围和程度上仍被看成是妇女个体问题、家庭内部问题,没有被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予以关注和重视。此外,家庭暴力折射和延伸的社会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比如因家暴造成人为分居所带来的婚内抚养权、探视权问题,因家暴造成人为分居所带来的财产权问题,以暴制暴入狱妇女的心理危机干预问题和出狱后的生存问题以及因家暴产生的孤儿的生存、教育问题等等。在社会环境、法律环境还无法有更大改善的情况下,如何突破这个瓶颈而使中国的反家暴运动在一个新的高度上发展?

  目前形势下应该立足于现实,用足和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勇于突破和创新,建立一个多渠道、全方位、具有中国本土化特点的反家暴模式。具体有三个层次:

  一是法律层面,重点推动中国反家庭暴力保护令的出台。反家庭暴力保护令是国外已经通行的由法院做出的对家暴受害者一种具体的、个性化的保护措施,实践证明是非常行之有效的反家暴模式。其次是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在法律的框架下有所突破。比如,在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中明确对受害人的保护性措施和对施暴者的禁止性要求,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另外,通过司法建议书的方式,由法院向施暴者单位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单位对施暴者进行行政干预。

  二是行政干预层面,一方面推动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纳入对受害者的保护性措施;一方面可以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对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反对家庭暴力中法定职责的规定,将反家暴的情况作为相关部门,如公安、妇联、民政等政绩考核的指标,推动这些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社会救助层面:第一推动社区调解是预防和制止家暴有效而重要的途径;第二是建立零家庭暴力社区试点,在社区内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和培训;第三是建立多机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安、社区、单位、妇联、民政、医疗、心理救助、法院等各部门的作用,并加强多机构的联动与协作,使之环环相扣,使家庭暴力的预防、调解、救助、证据收集、制裁等得以有效进行。

  面对“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11月25日不应该只是一个纪念日,“白丝带”也不应仅仅是一个标志,而应该变为全社会的责任和行动,通过大家的努力,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感受到这个世界还有正义、还有希望、还有温暖!

  (北京青年报:李莹  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研究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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