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8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吴生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吴生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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