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离婚的夫妻什么都可以分得清清楚楚,惟独孩子除外,因探视孩子引发的纠纷往往使离异怨偶旧恨添“新仇”。近年来,探视孩子的问题已成为离异夫妻矛盾的焦点,据了解,90%以上的离异夫妻都涉及这个问题。
“女儿还小,离婚时说好了我随时都能看她,你凭什么不让我看女儿!”“就是因为孩子小,像你这样的探视是‘骚扰’,对女儿没有好处!”一边是态度坚决的前夫,一边是泪流满面的前妻,离婚3年后,张先生和王女士为了女儿的探视问题站在了法庭上。今年5月,法院对这起探视权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探视权的行使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时尊重有识别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张滨/绘
1993年10月5日,会泽县的张先生与小他6岁的王女士登记结婚,两年后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小萍。然而2004年8月31日,这对在邻居眼中十分般配的夫妻竟然悄然协议离婚,女儿小萍随王女士生活,张先生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此后,张先生经常去看望年幼的爱女,“可到了2006年12月,为了一点小争执,她竟然不让我见孩子了!”不得已张先生向法院提起了探视权诉讼。
今年5月,曲靖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探视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准予张先生每月第一周和最后一周的周六8点到20点探视女儿小萍,至小萍独立生活时止。最终,张先生通过判决获得了探视女儿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因探视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从事律师行业多年的张宏雷律师表示:在离婚案件中争议最多的3大问题,即是否继续维持夫妻关系、财产问题、孩子归谁,“离婚案件中,凡是有孩子的夫妻90%以上都会涉及孩子抚养探视的问题!”
记者调查
离异夫妻探视四大难
离婚后,离异夫妻的探视权很难实现,探视权的受阻造成两个家庭甚至家族之间的纠纷,还可能引发伤害等恶性案件的发生,影响家庭和社会的安宁。日前,记者经调查发现,离异夫妻探视难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
No.1 不择手段抢孩子
案例:在诸多关于离异夫妻争抢孩子的纠纷中,闹得最为激烈的要算几天前本报曾报道过的小洁夫妻了。为了争抢儿子,男方竟当街从女方怀中抢走儿子,甚至不惜举家逃亡;女方则通过媒体“通缉”抢子潜逃的男方及其家人!这场夺子大战闹得可谓轰轰烈烈。
点评:孩子尤其是男孩,在一些传统家庭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如果法院判决男孩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就会想方设法抢小孩,导致一方探视孩子时,抚养孩子的那方会认为对方是想借机把孩子“抢”走,而特别防范,甚至不给探视。
No.2 为报复不让探视
案例:2003年8月,夫妻多年的杨俊和王丽还是没能熬过婚姻的“七年之痒”,他们最终选择了协议离婚,其中约定:6岁的女儿由母亲王丽抚养,杨俊每月付给抚养费100元,杨俊每周六上午可接孩子回家,下午送回。然而离婚后的第一个周六,杨俊去看孩子时,却吃了闭门羹,此后几次都被拒之门外。一气之下,杨俊不再给付孩子的抚养费。
点评:“谁叫他(她)和我离婚,偏不让他(她)看孩子!”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会把不让探视孩子当作报复、惩罚对方的一种武器,如果离婚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过错造成的,这种情况就会更加突出;同时,另一方也会对直接抚养孩子一方进行反击,最常用的招数就是实施“经济制裁”,不再给付孩子抚养费。
No.3 把孩子当成“私有财产”
案例:一年前,张洁和丈夫离了婚,她把儿子和财产都留给丈夫后,独自外出打工。为了能回家见儿子,张洁一人兼了几份工,没日没夜地干,经过一年的努力,终于攒了点钱,她匆匆赶回家,看望儿子。没想到,她偶尔见儿子一面还被前夫家人辱骂厮打!对此,张洁的前夫称:“儿子是我的,理当让孩子与她恩尽情断,这是对孩子的最大保护!”
点评:在离婚纠纷中,双方当事人都自觉不自觉地形成谁养孩子谁就有对孩子垄断权的错误想法,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对方探视孩子被认为是对自己权利的侵犯,想方设法阻碍对方行使探视权。
No.4 孩子拒绝接受探视
案例:1996年8月,罗女士与王先生喜结连理,婚后他们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小凤,然而当小凤一岁多时,罗女士与王先生离了婚,确定小凤由王先生负责抚养。之后,王先生当了上门女婿,他把小凤交给左腿残疾的母亲抚养,祖孙二人相依为命一起生活至今。10年后,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罗女士找到了王先生的母亲,在多次要求探望女儿遭到拒绝后,罗女士断然将“婆婆”告上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凤明确表示要随残疾奶奶生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罗女士的诉讼请求。
点评:有时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对孩子进行错误的教育和引导,使孩子对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感情淡漠或印象很坏,导致孩子拒绝接受探视。
现状
探视权执行有法难依
近年来,探视纠纷逐年增多,然而由于法律的空白和规定的模糊,就连法官也陷入了两难境地。
“虽然法律条文中有探视权的规定,但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长期办理此类案件的法官介绍,如果在判决书中很简单地确定一方有探视权,在实际履行中当事人关于行使探视权的时间、地点、方式意见不一致,很容易发生纠纷,不利于探视权的实现;若规定得过于详细,执行起来也很困难,因为实际生活中随时出现的诸多因素,很可能导致无法丝毫不差地按判决执行。
探视难不仅体现在审判中,在执行过程中更为突出,曲靖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局长王国奇表示:“《婚姻法》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视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该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如何‘强制执行’,无法可依!”
目前,探视难已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各级法院也各出奇招希望能有所突破。今年,盘龙区法院在“惩赖风暴”中甚至专门将探视权案件列入其中,“可执行这样的案件实在是太难了!”执行法官介绍:“我们可以帮他(她)见一次面、两次面,但不可能次次都这样见面。”且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的司法处理,既不合法,也不利于双方当事人矛盾的解决,更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专家建议
不让探视变更抚养权
那么应如何妥善处理争议较大的探视权问题?如何破解探视难?日前,记者采访了曲靖市中级法院院长杨照民,他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法院应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尽量主持调解,由父母双方就探视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时间不易过于频繁,但应与孩子有充分的交流时间,地点可以在孩子学校,也可以由直接享有探视权的父或母带回家。
其次,探视权行使的主体范围不应仅限于不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应适当扩大到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但必须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经与未成年子女直接生活在一起的父亲或母亲的同意,不得滥用探视权。
对拒不履行探望权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虽然不能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但可对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强制措施,这些强制措施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些强制措施应该慎重、适度使用。
最后,应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可考虑把不履行探望协助义务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及确立侵害探望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总之,面对骨肉亲情,离婚夫妻都应设身处地为对方、为孩子想一想,双方应多一份理解,少一些意气用事,希望任何一方不要以爱的名义来伤害孩子,让孩子拥有一份完整的父爱和母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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