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索抚养费的案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满十八周岁。追索抚养费的情况一般发生在夫妻离婚后,有义务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即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拒不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另一方不得已只能以子女名义起诉不履行抚养义务一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的基本标准是义务人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但这并非是绝对数字。比如,一方收入较高,月收入万元以上,若按上述标准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已大大超出子女的实际需要则可能会相应减少,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法院根据自由裁量权予以判决。又如,一方收入一般,但有二个以上的子女需要同时抚养,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减少比例。
还有一种情况,是原来制订的抚养费标准已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客观情况已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律允许在该种情况下,被抚养人要求追加抚养费。比如,十前年在深圳调解协议离婚,协议一方每月支付两百元抚养费,十年后,子女仍未成年,现一方月收入五千余元,子女要求追加抚养费,人民法院可判决准予,按一千元每月判令一方支付抚养费。
二、变更抚养权的案件。
根据法院的判决或协议,原本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但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对子女成长明显不利,或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提出要求变更抚养权,双方发生争议,可委托律师中间协调或由律师代理向人民法院起诉。
追索抚养费的案件和变更抚养权的案件与离婚案件最大的不同在于,当事人委托律师后,当事人不用必须亲自出庭,可委托律师代理整个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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